借款為妻付律師費 認定共債擔責四成

□ 本報記者 丁國鋒 許瑤蕾
□ 本報通訊員 顧建兵
妻子因涉嫌犯罪被公訴,丈夫為其借款20萬元支付律師費,這筆費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
李某與張某于2014年結婚,2020年協議離婚,明確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但離婚并未徹底厘清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李某曾在2015年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刑事拘留,丈夫張某為其聘請刑事辯護律師,并向其姐夫王某借款20萬元用于支付律師費。
2022年,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李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李某于2023年償還了這筆借款。但當李某向張某追償時,卻遭張某拒絕。無奈之下,李某將張某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崇川法院查明,李某與張某的離婚協議雖約定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但并未明確涉及本案爭議的20萬元債務,雙方離婚時也并未對該債務的性質、金額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明確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一方對借款是否進行了追認或者該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產經營,是判斷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本案債務發生在李某與張某婚姻存續期間,雖然李某未直接參與借款,但該款項用于支付其律師費,本質上是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屬于為家庭利益所負的債務。考慮到張某在李某被刑事羈押期間積極奔走借款處理刑事案件相關事宜,值得肯定,而李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存在過錯,故李某應對案涉債務承擔主要償還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由張某承擔債務的40%,共計8萬余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擔。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張曉光指出,如果一方因犯罪等過錯行為產生債務,該方很可能要承擔主要的償還責任。面對這種情況,首先要積極與另一方協商,通過溝通爭取實現債務的合理分擔。同時,為保護自身權益,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債務產生的原因、資金流向等,避免承擔不合理的債務負擔。
【編輯:楊亞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