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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人不該受困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難。
兩年內,受害人謝女士被丈夫賀某陽家暴16次。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法院二審結果出爐,施暴者因犯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該案中受害人謝女士6次報警求救,警方也曾上門調停,并兩次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受害人也曾向當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賀某陽并未停止施暴。
在遭受家暴后,受害人做了多方面努力。遺憾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制止家暴舉措,在本案中似乎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本案中所產生的惡性后果,或與施暴者“亡命徒”本性有關,但也不無制度反思價值。
此類事件中,報警是受害人制止家庭暴力努力的第一步。據報道,第一次報警,警方口頭警告,之后兩次向施暴者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
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受害人為制止家暴所做的又一努力。這是更有威懾力的舉措。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施暴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不遵守就要坐牢。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保護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等多項內容。本案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如能及時簽發,施暴者的暴力行徑或能得到制止。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三個條件,本案均具備。可惜,現實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依舊遇到了問題。
受害人接受采訪時提到,她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提供了施暴人身份證復印件,“是有效期的身份證,只是不是成都的身份證,然后工作人員就說不行”。要求必須是當地身份證,這在客觀上增加了受害人申請保護的難度。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但法院什么時候必須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尚無明確操作規則。
2023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的報告》指出,有的地方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有認識偏差,發放仍然較為謹慎。
在這方面,媒體報道的重慶市法院、公安、婦聯三部門聯動,“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很有借鑒價值。民警和婦聯工作人員可以在工作平臺上協助受害人提出申請,受害人不必再跑一趟法院。加上公安、婦聯為申請“背書”,法院簽發效率高了很多。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近10年,反家暴機制的諸多環節都需要更詳細的操作規則。但在此之前,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以簽發得更快一些,無需另設門檻。畢竟,對地方司法機關而言,采取法律規定的措施及時制止家暴、切實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不只是權力,更是職責和義務。